來源: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各市(州)及擴權試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規費計取和評審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4〕62號)中“修訂、完善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有效遏制低價中標和嚴重不平衡報價”的要求,現對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規費的計取和評審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3.1.6條(強制性條文)“規費和稅金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規定,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程造價中規費的計取必須按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價,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根據《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川建造價發〔2014〕439號)“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中“費用計算”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規費應按規定標準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規費的計取基礎為“分部分項清單定額人工費+單價措施項目清單定額人工費”,定額人工費應按照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特征等內容套用定額項目確定,對定額項目中定額人工費的調整必須按照定額的規定進行調整,凡定額未作調整規定的,定額人工費一律不得調整。
??二、投標人不按計價規定擅自調整規費計取基礎計取規費的,屬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川建造價發〔2014〕648號,以下簡稱《報價評審辦法》)第十九條“……當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價評審組應當否決其投標……(二)投標人未按相關規定或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證書中的規費標準計取規費的”規定中“未按相關規定”計取規費的情形。在投標報價評審時,報價評審組經評審判定投標人的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不按計價規定擅自調整規費計取基礎計取規費的,應依據《報價評審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否決其投標。
??三、在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評審時,除電子輔助評標軟件現有的輔助評審內容外,報價評審組應按下列情形對規費計取進行評審。
??(一)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按《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以下簡稱《規費計取標準》)規定計取規費的、要求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按給定的規費費率計取規費,或者招標文件對規費計取未作具體明確要求的,報價評審組均應對投標人投標報價中規費金額和規費計取基礎的合規性、合理性進行評審(詳附件1~附件4)。
??1、規費金額評審
??對投標報價中規費明細項目(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金額逐項復核,其投標報價中單位工程的“定額人工費(分部分項清單定額人工費+單價措施項目清單定額人工費,下同)×投標報價中的規費費率”的金額與投標報價中相應規費金額不符(因保留小數點位數出現的偏差除外)的,報價評審組應否決其投標。
??2、規費計取基礎(定額人工費)評審
??對按本款第1項規定評審通過的投標人投標報價中的規費計取基礎(定額人工費)評審,投標報價中單位工程的定額人工費低于或高于招標控制價相應金額30%的,報價評審組應對其投標報價中規費計取基礎的合規性、合理性進行分析,并可根據分析情況和評審需要向投標人提出詢問。
??報價評審組的詢問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投標人對詢問的答復、澄清、解釋均采用書面形式,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有效。
??報價評審組只能對投標報價中的相關問題向投標人提出詢問并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按給定的規費金額填報時,報價評審組應按本條第(一)款第2項規定對投標人投標報價中規費計取基礎(定額人工費)進行評審。
??四、報價評審組在對投標報價規費金額和規費計取基礎(定額人工費)評審基礎上,進行分析、論證、評估并判斷其投標報價是否屬于不按規定計取規費。
??(一)對投標人投標報價中單位工程“定額人工費×投標報價中的規費費率”的金額與投標報價中相應規費金額不符(因保留小數點位數出現的偏差除外)的,依據《報價評審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報價評審組應當否決其投標。
??(二)對投標人投標報價中單位工程的規費計取基礎(定額人工費)低于或高于招標控制價相應金額30%的,報價評審組通過對投標報價及投標人的答復進行分析、論證和評估,并按照下列原則判斷投標人是否存在擅自改變規費計取基礎計取規費的情形。
??1、報價評審組經過對投標報價(包括規費計取基礎低于或高于招標文件規定幅度的說明)的分析、論證、評估,認為其投標報價不可行的,應認定該投標人擅自改變規費計取基礎計取規費。
??2、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報價評審組經評審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應認定該投標人擅自改變規費計取基礎計取規費。
??3、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提出的詢問拒絕回復,或回復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的,應認定該投標人擅自改變規費計取基礎計取規費。
??4、被判定為擅自改變規費計取基礎計取規費的投標報價,報價評審組應依據《報價評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否決其投標。
??5、對投標人投標報價中單位工程的規費計取基礎(定額人工費)低于或高于招標控制價相應金額30%的,報價評審組經評審認為其不存在擅自改變規費計費基礎計取規費情形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報價評審組成員應當簽字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省、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電子輔助評標軟件開發企業依本通知規定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電子輔助評標軟件相關功能的開發。
??六、本通知從2018年11月1日起與“川建造價發〔2014〕648號”和“川建造價發〔2016〕683號”配套執行。適用于2018年11月1日起發出招標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的評審。
??附件:1.2.4.1 規費金額計算分析記錄表
?????2.2.4.2 規費計取基礎(定額人工費)分析記錄表
?????3.3.3.1 規費金額計算評審表
?????4.3.3.2 規費計取基礎(定額人工費)評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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